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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49號原 告 曹美津訴訟代理人 顏知樂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韻芬間返還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114年度救字第6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