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9號原 告 蕭廖麗華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照旺等間請求返還保管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4年6月4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