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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0號原 告 劉祈源

劉如翊被 告 劉祈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編號1、2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劉如翊;編號3、4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劉祈源,又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該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號 原 告 土地地號 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 值×權利範圍,元以下 四捨五入) 應徵裁判費 0 劉如翊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全部 950.36㎡×13,000元/㎡=12,354,680元 192,948元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全部 469.55㎡×13,000元/㎡=6,104,150元 合計 18,458,830元 0 劉祈源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24/60 465.99㎡×23,000元/㎡×24/60=4,287,108元 102,354元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全部 184.12㎡×23,500元/㎡=4,326,820元 合計 8,613,928元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