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俞博頴
陳言貞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庭傳統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給付原告俞博頴、陳言貞各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計算式:3,300,00+900,000=4,200,000】、3,000,000元,經核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俞博頴 4,200,000元 50,640元 2 陳言貞 3,000,000元 36,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