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0號原 告 黃善進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洪清香間請求請求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