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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1號原 告 邱石堅被 告 林永長即希鹿精品珠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1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7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本案判決全文刊登於希鹿精品珠寶之直播平台連續1週,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30元(計算式:9,430+4,500=13,9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裁判日期:202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