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3號聲 請 人 王秋燕代 理 人 黃雅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憲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原告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2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