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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72號原 告 莊珮檥被 告 陳胤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倘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廠牌:LEXUS、出廠年份:西元2015年、型式:LEXUS NX200T,下稱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有,及被告應返還系爭車輛予原告;第四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已解除買賣契約。觀諸原告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回復原告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圓滿之行使,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以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斷,然原告經通知,迄未陳報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若干,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車輛相同廠牌(LEXUS)、出廠年份(西元2015年)及型式(LEXUS NX200T)之車輛市場價格,該等車輛之平均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836,250元【計算式:(798,000元+769,000元+890,000元+888,000元)÷4=836,250元】,有8891汽車、HOT大聯盟等二手中古車買賣網站之搜尋結果網頁附卷為憑,核其客觀條件(同廠牌、同車齡、同型式)相同,上開平均交易價格自應得作為本件系爭車輛價額核定之依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