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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79號原 告 王坤楓被 告 黃胡清春法定代理人 黃宏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第2項聲明請求確認被繼承人黃錦燕就附表編號4至6所示存款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7,3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0/10000 面積2,155.88㎡×民國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7,200元/㎡×權利範圍160/10000=938,239元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面積57.71㎡×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7,200元/㎡×權利範圍1/2=784,856元 3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房屋 1/2 114年度課稅現值118,000元×權利範圍1/2=59,000元 4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存款 104,631元 5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存款 1,123,091元 6 台北富邦銀行木柵分行存款 457,486元 合計 3,467,303元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