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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08號原 告 紀宇牧被 告 林有伍

張文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購買越界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按占用比率購買其所有坐落高雄市楠梓區楠都段一小段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7,000元【計算式:(被告林有伍占用面積10.12㎡+被告張文杰占用面積2.88㎡)×公告土地現值59,000元/㎡=7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