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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26號原 告 李亦晴

王嘉榮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李亦晴 2,000,000元 24,900元 2 王嘉榮 2,545,689元 31,335元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