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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28號原 告 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炳宏被 告 信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