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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41號原 告 洪清吉

羅玉娟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國泰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各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各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應補繳裁判費 1 洪清吉 1,200,000元 15,540元 15,040元 2 羅玉娟 4,800,000元 57,660元 57,160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