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55號原 告 銘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崇豪訴訟代理人 李玠樺律師
李宜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生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第一營業所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