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59號原 告 柴子竣
盧素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柴子婷
康應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柴子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1,01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07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3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 範圍/建物課稅現值,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 0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 64㎡×58,000元/㎡=3,712,000元 0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57/10000 2,056.25㎡×101,250元/㎡×57/10000=1,186,713元 0 高雄市市○○區○○段○○段 000○號 1/1 180,600元 0 高雄市市○○區○○段○○段0000○號 1/1 601,700元 合計 5,681,0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