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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63號原 告 蔡信正被 告 蔡盛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債權額比例375/1000)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經核該擔保物價額為181,456,4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已高於擔保債權額18,000,000元(計算式:48,000,000元×375/1000=18,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元/㎡)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00 66,573.64 全部 166,434,1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00 2,507.59 全部 6,268,975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00 3,501.35 全部 8,753,375元 合計:181,456,450元 備註: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訴訟標的價額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