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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64號原 告 徐銘村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被 告 林慶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245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核原告上開請求目的均係為取得系爭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7,5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6㎡×公告土地現值28,000元/㎡+房屋課稅現值289,500元=2,69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