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69號原 告 謝玉潭
謝麗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善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謝玉潭 2,000,000元 24,900元 2 謝麗玉 2,000,000元 24,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