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85號原 告 楊喻婷被 告 邱肇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坐落高雄市路○區○○路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存在,原告應以拍定金額新臺幣(下同)1,110,999元優先購買取得系爭建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0,999元(即系爭建物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091號強制執行事件中之拍定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500元,應再補繳10,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