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05號原 告 陳錫惠被 告 劉鴻烈
劉鴻彰
劉淑美劉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99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9㎡+1,594㎡+34㎡)×公告土地現值4,700元/㎡×原告權利範圍1/12=648,99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