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06號原 告 A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B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C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D01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A01 800,000元 10,600元 2 B01 600,000元 8,000元 3 C01 600,000元 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