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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10號原 告 美立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致恒 同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瀚皇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