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18號原 告 晶恩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博仁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晉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