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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35號原 告 劉仁宏被 告 楊秀錦

楊秀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高美濃區竹頭角段3012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拆除,將上開土地(面積約23.5坪,即約77.6863㎡,以實測為準)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439元(計算式:占用面積77.6863㎡×公告土地現值3,700元/㎡=287,439元,小數下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