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60號原 告 許春和
薛玉瑛被 告 鄭羽容即安立光電科技商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14年2月23日成立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關係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00,000元(即系爭買賣契約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