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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85號原 告 陳蔡秀錦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請求,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21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0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