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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01號原 告 吳鴻

吳沂臻A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 一 人之法定代理人 B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被 告 林愷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6,22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0 高雄市○○區○○○段 000000地號 6/36 389㎡×13,800元/㎡×6/36=894,700元 0 高雄市○○區○○○段 000000地號 1/1 190㎡×13,800元/㎡=2,622,000元 0 高雄市○○區○○○段 0000000地號 1/1 190㎡×13,800元/㎡=2,622,000元 0 高雄市○○區○○段00 地號 4/48 424.58㎡×13,800元/㎡×4/48=488,267元 0 高雄市○○區○○段00 地號 4/48 146.52㎡×13,800元/㎡×4/48=168,498元 0 高雄市○○區○○段00 地號 4/48 0.66㎡×13,800元/㎡×4/48=759元 合計 6,796,224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