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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08號原 告 唐嘉秀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傑即車住宅設計工作室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