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12號原 告 金秉和被 告 蔡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0,99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 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16657/76634 766.34㎡×10,200元/㎡×16657/76634=1,699,014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873/28115 281.15㎡×10,200元/㎡×873/28115=89,046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519/16706 167.06㎡×10,200元/㎡×519/16706=52,938元 合計 1,840,9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