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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62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訴訟代理人 盧怡蓉被 告 謝王桂蓮

謝仕寬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下稱系爭土地)所為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予撤銷,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於民國107年3月9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謝王桂蓮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833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高於系爭土地之價額637,57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224.1㎡×公告土地現值860元/㎡×權利範圍1/3=637,57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7,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