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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65號原 告 邱信煌被 告 郭信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即原告主張上開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