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69號原 告 王雲紀被 告 王貴喜
王吳素娥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主張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陳報狀附圖所示鐵皮屋拆除、並排除侵害(大石頭、竹子、鐵絲),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即原告陳報拆除鐵皮屋及排除侵害所需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