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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74號原 告 吳玉如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文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具體特定請求撤銷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信託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分別為何),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