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65號原 告 謝宗融被 告 黃秋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六龜區水冬瓜段780地號土地上如附件照片紅色部分之地上物地磚及門柱(占用面積約為19.8平方公尺)拆除後,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74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9.8㎡×公告土地現值630元/㎡=12,4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