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74號原 告 蘇瑞雀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宸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間請求遷移設籍址事件,本院於114年9月22日即通知原告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等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公司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二、如該公司已解散或廢止,請向該管法院查詢被告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或廢止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三、就訴之聲明第一項所得受之利益為若干?請載明計算式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請求遷移設籍址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