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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75號原 告 陳文明被 告 周潔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准予兩造離婚,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判決兩造離婚,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因兩造現住所地在高雄市,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