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75號原 告 陳文明被 告 周潔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段000○號建物及坐落同小段596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原告買受系爭房地(民國110年11月19日)之交易價格總價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實價登錄專區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00,000元;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0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500,000元(計算式:7,500,000元+30,000,000元=3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