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76號原 告 黃士恆訴訟代理人 洪紹頴律師
洪紹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豪清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