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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82號原 告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宇牧被 告 國立岡山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王郁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36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至返還起訴狀附圖所示之土地止,按月給付原告1,688元,核屬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因其請求返還土地之終期未能確定,且無證據可資推定占用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2,560元(計算式:1,688元×12個月×10年=202,56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1,896元(計算式:79,336元+202,560=281,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