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89號原 告 顧䒕䥵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江詠涵律師被 告 尤耀慶即尤瓊慧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2/10000)及其上同段59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1,以上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0,000元(即原告陳報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