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17號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查力基)被 告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慶煜被 告 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龔瑞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證書真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A女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和110年5月21日所提申復證書為偽造,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