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17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查力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等間因114年度補字第817號確認證書真偽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