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69號原 告 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舒婷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保時捷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民國114年11月20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91,00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50,000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