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79號原 告 林賜乾被 告 鄭林枝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過水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500元(即原告所主張之得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