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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80號原 告 邱永玉被 告 邱浚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民法第79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權利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是受限制,參照民事訴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上開鄰地使用權利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使用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使用鄰地地所增價額為準。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段000號房屋外牆,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B、C所示之鐵架拆除,訟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原告主張所需拆除費用);第2項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在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方以架設繩索方式,進行外牆防水工程等營造行為,復原告陳報使用被告上開土地可使原告完成價值140,000元之工程,則原告所有土地因使用鄰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0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000元(計算式:1,000元+140,000元=1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