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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9號原 告 林艷芳被 告 㱋勝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益群分公司(即老司機

燒肉專門店楠梓店)法定代理人 林祐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訴外人鄔昌叡對被告有出資額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2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