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00號原 告 張榕英被 告 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滑震儒被 告 張盧束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2時召開之董事會所為之決議事項(下稱系爭決議)均無效,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被告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盧束真間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係系爭決議無效當然發生之法律效果,與確認系爭決議無效之訴訟利益同一,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