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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16號原 告 林家亨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慶松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