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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33號原 告 李信毅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妍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5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