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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劉嘉凱律師黃鈺茹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耀崇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四項「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主文欄第四項、第五項應更正移列至第五項、第六項,第五項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11-03